转运途中货物损毁物流公司赔偿损失

2012/8/15 8:06:07 来源:中华物流网 浏览:3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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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物流网(zhwlw.com.cn)8月15日讯——
 托运人对价值7.5万元的货物保价300元交由物流公司运输,因物流公司无法运到最终目的地,双方约定由物流公司帮忙转运。然而,货物在转运中被烧毁。因赔偿起纠纷,托运人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近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纠纷。 

  2010年10月13日,快丰收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签订一份货运协议,托运一些种子到云南省瑞丽市。快丰收种子公司为种子办理了保价,保价总金额为300元。因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只能将种子运到云南省昆明市,双方还 

  约定由物流公司帮忙转发到瑞丽市。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载明: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之后,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于10月22日将种子运往昆明后,委托众鑫物流公司运到瑞丽,保价总金额为300元。但之后,种子在途中被烧毁。快丰收种子公司称种子价值实际为7.5万元,要求赔偿。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只愿按保价金额赔偿。协商未果,快丰收种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西安华晨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5万元及利息4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快丰收种子公司在交付货物运输时,虽选择保价运输,但从运 

  输合同中看,双方对于保价条款的约定明显是对货物实际所有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该条款也显失公平,属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单方免责条款,对快丰收种子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该损失应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赔偿快丰收种子公司货物损失7.5万元。 

  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日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西安华晨物流三门峡公司赔偿快丰收种子公司4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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