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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托运一定要写货价
        浏览次数:33216 来源:华北物流  2005/6/9 11: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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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前,杭州的朱先生在广州买了6扇门,通过广州竟军物流公司托运到杭州。昨天下午,当他去杭海路浙联运输有限公司取货时,发现门上的玻璃破了,门面也被划伤、压凹。朱先生说,这些门总价1万多元,换根门上压坏的门条至少要400元,他要托运公司赔偿。

  浙联运输公司朱经理说,门是由广州的托运公司发出的,浙联公司只是转运到杭州,门的损坏,在转运前就出现了,所以应该由广州的竟军物流公司赔偿。《托运人、乘运人特别约定》第二条规定:“托运人必须如实声明货物价格,货运中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按托运人声明价格计算,如托运人不声明货物价格,货运中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倍。”同时规定玻璃不在赔偿范围内。

  而广州的发货方没有在托运中声明货物价格,按托运相应比例算,朱先生只能得到192元赔偿。

  我们平时也会托运货物,不少人会忽略声明货物价格,这对于依法保障自身权益是不利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炜说,托运人有义务如实向承运人说明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否则如果造成承运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在接受运输责任后,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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